新闻资讯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这样做,您就是仁德的君子、开明的业主、合格的公民!

电话

0755-25607999

传真

0755-25607999转615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2038号


行业动态

这样做,您就是仁德的君子、开明的业主、合格的公民!

点击数:发表时间:2017-04-26 11:17:55来源:

 
如何使用自己的物业?
       归纳起来就是要在合情、合理、合法的三个层面上使用,合情邻里和睦,合理大家赞许,合法用之不惊!三者界限不十分明显,但只要遵循,业主就会使用舒适甚至能够获得房产所创造的收益。
       从业主开始拥有使用物业的整个过程中,最可能出现的问题是装修、出租、处置收益、住改商,占用公共区域等现象,在这些过程中,一旦出现使用不当能够引起邻居不满、物业服务单位的整改通知乃至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罚、甚至会邻里对簿公堂。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给期盼正确使用物业的业主一个借鉴:
 
一、注意装修问题
装修过程方面
       自家装修与别人无关的想法一去不复返了,业主装修就要尊重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权。要尊重邻里关系,业主应如何在保证装修时间和装修质量的前提下规范装修是十分重要的。
装修首先要做到依法:
1、《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2、《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几乎每一个新建的小区都有装修扰民的事情发生,但有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就能够协调好业主之间的关系,这既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也是他们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当类似事情发生时,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推卸责任,应当在入住前就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规定好装修时间,以免业主之间再次发生不必要的矛盾。
业主既然把装修管理的权利赋予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去行使这项权利,履行这项义务。
当然,物业管理公司不是政府行政单位,没有行政的权利,不可能强行禁止施工,但是物业管理部门可以请双方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居委会、街道办、派出所人员一起来协商解决,这样做一般业主都是可以接受的,效果往往也是很明显的。但最终还是要看业主对扰民的态度。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换位思考,解决问题是比较妥善的。
另外,为了避免室内装修对邻居的干扰,业主还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
(1)装修前发通知给同一楼层及上下楼层住户,让他们做好思想准备和采取一些预防措施。
(2)选择信誉好、实力强、人员精的装修队,并尽量缩短装修工期。
(3)明确规定装修作业的时间,要求装修垃圾及时清理。
(4)对噪声很大的工具、大功率工具、电焊等要限时、限地使用、保障公共道路、用地通畅、整洁不被侵占。
(5)及时听取邻居们的意见,对违规施工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赔偿损失等处罚。
装修内容方面
       房屋根据设计功能不同,设计要求也不同,厨房和卫生间地面需加设特殊的防水层,以免渗漏。如不能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把没有设防水层的房间改造为卫生间,造成渗漏,侵害了邻居的合法权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损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二、出租物业注意相邻权限制
       我国法律中“相邻权”有着明确的定义,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占有、使用者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难看出,确保“相邻权”不受侵害,恰恰是业主行权时必须遵守的法律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业主固然有租售自家房产的权利,但是,这些房产如何使用,租给谁,相邻物业的业主却有说“不”的权利。一言以蔽之,业主行权非但不能绕过相邻业主的权益,恰恰相反,获得相邻业主的认同,不侵犯相邻业主的基本权益,才是业主行权的必须前提。  
       乍一看来,“我的地盘我做主”,似乎天经地义。不过,在自家地盘做主影响到邻里的生活,侵犯到邻居的权益,就应当受到制约,而权利受到侵犯的相邻业主也完全有理由维护自身的权益。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妨碍权利人相邻权的行使,都可构成对相邻权的侵犯。相邻业主对于安全性及扰民的担忧,当然并非杞人忧天,更非无理取闹。既然如此,业主出租房屋当然应该尊重相邻业主的权利,并征得他们的同意才是。业主有权出租自己的物业,但也应该正确处理诸如通行、采光、治安、噪音及空气污染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合理使用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为获得收益而对相邻各方造成干扰和损失,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当然会受到邻居的反对。
不占用公共区域、不扰民
       尊重“相邻权”,是个法规问题,更是道德修养问题,因为这些事情本来就是生活中的小事,只要我们稍稍留心,心中有邻,很容易解决,犯不着为些小事对簿公堂。其实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扰邻的事情有无数种,比如:在楼道放置私人物品、夜深人静的时候,你却能听到洗衣机的嗡嗡声;夜半睡得正酣的时候,却会被打牌者的争吵声闹醒;没事儿你想在家静静地写篇文章或读本书、上上网,忽然不知来自何处的音响发了疯似的非要你“免费欣赏”;炎炎夏日孩子正在紧张地为高考备战,可发着刺耳声的电钻、电锯也在为主人的房屋装修不分昼夜地苦战……凡此种种,都是对邻居、对他人生活的一种妨碍、干扰和侵害。
  一般情况下,业主们很难维护自己的“相邻权”。一方面,碍于情面,同住一个小区,低头不见抬见的,谁好意思撕开脸说事?另一方面,物业、城管、工商等部门监管不力,也使得此类问题越来越普遍。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城市和谐的基础。社区的邻里之间,居民与管理、服务部门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如何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呢?我看关键在于公开、坦诚的沟通,唯其如此才能少一些误解,少一些矛盾,多一些温馨。沟通既是社区生活的凝聚剂,更是促进社区交流、社会和谐的动力。以此次相邻权的争议为例,租赁方、经营方完全可以给居民摆出设计模型,为大家认真地讲解,谈谈其中的利与弊,谈谈如何以切实的有效措施化解居民的后顾之忧。通过这样的沟通交流,居民可以增加对项目的了解,知道租赁部门已经做了什么,正在做什么,如何克服对居民生活可能的干扰。这样一来,双方完全可以在沟通中加强了解,有些事就能够迎刃而解了。如果一味地忽视居民的知情权,忽视与居民的沟通交流,有些事即便很小,也有可能被误会放大,从而导致矛盾冲突升级。
 
三、合法住改商
        在小区内,购买一层和夹层的部分居民将所购买性质为住宅的房产改为商用,用于经营,如:洗衣店、药店、建材店、便利店等,个别业主在住宅内经营办事处、公司等,在楼内进行经营活动,不但严重扰民还会出现噪音、异味、光污染、环境污染、破坏电子门、长时间占用电梯、散杂人员出入乱窜等现象,正常居住生活的业主对此颇有意见,业主产生意见后,来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采取劝阻,举报的办法加以制止,甚至发生流血冲突,但收效甚微,业主有意见,经营户有意见,物业公司无奈,政府执法部门不作为,把所有的矛盾集中在物业服务企业上,业主不理解,认为交了物业服务费,物业就应该包打天下,对此,依据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因此,上述法律规定业主享有对自己房产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明确的物权,其他任何人是不能侵犯的,但是在处置使用上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要想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是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在这部法里,已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最重要的一点,及时缴纳物业费!
       注意了上述几方面问题,业主就可以放心的使用物业,在邻居眼里,你就是一位仁德的君子,在物业服务单位面前,你是一位开明的业主,在法律面前,你将是一位合格的公民。